~系辦公告~
1.參與當學期音樂會、研討會及講座次數達10場以上(包含指定場次),期末主修/主修演出成績加二分。2.開學三週內將當學期音樂會場次及總次數公告於系網頁上,三週後增加的音樂會為鼓勵學生參加,仍可採計,但不加入計算總母數上,鼓勵學生參加。3.「指定場次」請看主副修紀錄卡上之音樂系102學年度第一學期行事曆裡面有標註,請務必看清楚。3.於102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始實施,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系務會議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