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曲組
理論作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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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@區 年@分 |
作曲組課程與評鑑標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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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學期 |
下學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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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學 年 |
獨奏作品:管或弦樂器 ①含三至四首不同個性小品 ②著重動機發展技巧與曲式控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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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組【二至三首】不同個性之聲樂曲 ①編制為聲樂獨唱和鋼琴伴奏 ②歌詞為學生自選之中文或英文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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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學 年 |
二重奏作品 ①弦樂器、管樂器【不含鋼琴、擊樂器】 ②至少二首不同個性並運用不同技巧的樂章小品 ③ 除基本的動機發展與曲式控制外,需著重二聲部間之互動關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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奏鳴曲:鋼琴獨奏或樂器、鋼琴之二重奏 ①至少二不同個性之樂章 ②其一樂章須用傳統奏鳴曲式,但不需使用傳統古典或浪漫風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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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學 年 |
三重奏作品 【不含鋼琴】 ①可用弦樂、管樂、或混合編制 ②可寫三、四首短樂章或一首較長之樂章 ③可外加打擊樂 (第四演奏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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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重奏作品【不含鋼琴】 ①可用弦樂、管樂、或混合編制 ②可寫三、四首短樂章或一、二首較長之樂章 ③可外加打擊樂或鋼琴 (第五演奏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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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學 年 |
五重奏以上 (混合編制)之作品 ①至少其中四項樂器須為弦和管樂器 ②第五聲部須為打擊樂器 ③可外加鋼琴 (第六演奏者) ④可為幾個短樂章或一長樂章作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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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大型室內編制之作品 ①室內樂編制須至少五位演奏者 ②可為幾個短樂章或一長樂章之作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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畢業作品發表會:可於第四年上或下學期發表,曲目為至少三十分鐘之該生四年內之原創作品(可外加改編曲),該生需為發表會演出人員之一(可指揮或演唱奏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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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1.副修進度由指導老師視個別程度決定。
2.學生於修習作曲(主/副/選修)個別課之學期,必須參與該學期之期末術科會考。 3.主修作曲之學生於畢業前一學期(即大四上)需繳交已完成80%音樂會作品內容之總譜(即作品集)至期末會考上,而該學期成績需達80分(含),方得於下學期開音樂會。 4.第四學年修業規定: ◎大四上需參加術科考,準備曲目長度至少15分鐘以上,自99學年度起全面實施。 ◎通過四上期末考後,始得申請四下個人畢業音樂會。 ◎凡當學期不開音樂會,即需參加術科考試。 5.上述規定於98下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修改。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