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提琴
大提琴
|
學 \ 區 年 \ 分 |
課程與評鑑標準 |
|
|
上學期 |
下學期 |
|
|
第 一 學 年
|
a.音階、琶音:三個升降(含)以內 三個八度 b.練習曲一首(不含巴哈無伴奏組曲) c.自選曲:巴哈無伴奏組曲一樂章 巴洛克、古典樂派樂曲一樂章 |
a.音階、琶音:四個升降(含)以內 三個八度 b.練習曲一首(不含巴哈無伴奏組曲) c.自選曲:協奏曲一樂章 |
|
第 二 學 年
|
a.音階、琶音:五個升降(含)以內 三個八度 b.練習曲一首(不含巴哈無伴奏組曲) c.自選曲:無伴奏樂曲一樂章 |
a.音階、琶音:六個升降(含)以內 三個八度 b.巴哈無伴奏組曲一樂章 c.自選曲:浪漫或近代協奏曲快、慢樂章 (二樂章) |
|
第 三 學 年
|
a.音階、琶音:六個升降(含)以內 三個八度 b. 巴哈無伴奏組曲二樂章 c.自選曲:完整的浪漫時期作品 |
a.音階、琶音:六個升降(含)以內 三個八度 b.雙音的練習曲 c.自選曲:浪漫或近代時期奏鳴曲二(快、慢)樂章 |
|
第 四 學 年 |
一、課程內容:
主修演出評鑑標準:一場獨奏音樂會,於下學期開,獨奏曲目40-50分鐘。
整場限制60分鐘內結束(含拍照),不得與校外人士合開。
二、修業規定:
1.大四上需參加術科考,準備曲目長度至少15分鐘以上,自99學年度起全面實施。
2.通過四上期末考後,始得申請四下個人畢業音樂會。
3.凡當學期不開音樂會,即需參加術科考試。(註1)
|
|
副修:
1.音階、琶音比照主修範圍準備。
2.第一學年曲目:巴洛克或古典樂派樂曲任選。
3.第二學年曲目得由指導老師依學生程度酌情決定。
註:1.此項規定於97下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修改。
2.第一~三學年,術科考一律背譜演出。
3.第四學年:除完整奏鳴曲,一律背譜演出。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