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音樂學系更換主修老師實施要點-修訂
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音樂學系更換主修老師實施要點
9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訂定本辦法
9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100.9.7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本系依據教學需要,特制定本實施要點。
二、學生更換主修老師,於大學4年修業期間以1次為限,但主修老師因故不克繼續指導不在此限。
三、更換主修老師程序:
1.學生更換主修老師需填具申請表,於
2.申請更換主修老師至多可填寫三志願,系辦依教師鐘點及相關情形進行作業, 於
3.申請更換主修老師若因故無法更換,得經原指導老師同意繼續指導之;若原指導老師不克指導,則由系辦負責安排老師。
4.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,自98學年度開始實施。
註1 92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決議。
註2 依本系9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決議修訂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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