畢業音樂會辦理規定
畢業音樂會辦理規定
(104.04.29 103學年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)
1.原則上主修演出以上、下學期期末術科考為評分方式。
2.惟若申請以音樂會取代期末考者,需於大四下學期第5週(含)以前至系辦申請,舉辦音樂會期程為下學期之第9-13週。
3.以音樂會取代期末術科考者,該學期主修老師授課16次,其餘2次授課以出席學生畢業音樂會為計,術科卡上也請註明(第17、18次)學生畢音時間並請主修老師簽名;學生不必再支付主修指導老師畢業音樂會出席費。
4.每場次音樂會需由本系三位專、兼任老師(含主修老師)擔任評審為原則;修習稀有樂器學生,因聘請評審不易,得聘請2位評審(含主修指導老師)。
5.評審教師出席費比照碩士班展演音樂會評審標準,每位學生自付每位評審老師出席費一千元。
6.畢業音樂會評鑑標準:一場獨奏(唱)音樂會,於下學期開,獨奏(唱)曲目40~50分鐘。
7.演出曲目自選需含三~四個樂派,整場限60分鐘內結束(含拍照),不得與校外人士合開。
8.音樂會節目單均需附樂曲解說,「樂曲解說」需包含:作曲家簡介、作曲特色、作曲背景及簡易樂曲分析。(101上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)
9.本規定於104學年度開始實施,全體大學部學生一體適用(適用於105級之後的學生)。
瀏覽數: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