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提琴
大提琴
學 \ 區 年 \ 分 |
課程與評鑑標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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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學期 |
下學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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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學 年 |
a.音階、琶音:三個升降(含)以內 三個八 度 b.練習曲一首(不含巴哈無伴奏組曲) c.自選曲:巴哈無伴奏組曲一樂章 巴洛克、古典樂派樂曲一樂章 |
a.音階、琶音:四個升降(含)以內 三個八 度 b.練習曲一首(不含巴哈無伴奏組曲) c.自選曲:協奏曲一樂章 |
第 二 學 年 |
a.音階、琶音:五個升降(含)以內 三個八 度 b.練習曲一首(不含巴哈無伴奏組曲) c.自選曲:無伴奏樂曲一樂章 |
a.音階、琶音:六個升降(含)以內 三個八 度 b.巴哈無伴奏組曲一樂章 c.自選曲:浪漫或近代協奏曲快、慢樂章(二樂章) |
第 三 學 年 |
a.音階、琶音:六個升降(含)以內 三個八 度 b. 巴哈無伴奏組曲二樂章 c.自選曲:完整的浪漫時期作品 |
a.音階、琶音:六個升降(含)以內 三個八 度 b.雙音的練習曲 c.自選曲:浪漫或近代時期奏鳴曲二(快、慢)樂章 |
第 四 學 年 |
修業規定: 1.大四上、下學期需參加術科期末考試,獨奏曲目總長度至少15分鐘,且不得重複之前期末術科考試曲目。 2.如欲舉行音樂會者,需通過大四上學期期末術科考後,始得申請大四下學期個人畢業音樂會,獨奏曲目總長度合計至少30分鐘。 3.大四下學期舉行音樂會者,不須參加期末術科考試,且曲目可與之前期末術科考試重複。 4.大四下學期畢業音樂會相關規定詳見「畢業音樂會辦理規定」。 |
副修:
音階、琶音、曲目得由指導老師依學生程度酌情決定(須於曲目表註明所準備音階琶音之範圍)
註:
1.第一~三學年,術科考一律背譜演出。
2.第四學年:除完整奏鳴曲,一律背譜演出。